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0號
- 原告
-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阮剛猛 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何俊墩 律師
- 被告
-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李瓊慧 處長
- 訴訟代理人
- 曾子玲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70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五、(三)倒數第2行所載「‧‧‧,從而被告否准其申請,並准其自100年起始按千分之2計徵地價稅,於法尚無不合。」應更正為「‧‧‧,從而被告否准其申請,於法尚無不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被告聲請更正,核無不合,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