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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5號

償還公費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蘇秋津林彥君詹日賢

原告
陸軍專科學校
代表人
劉必棟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
被告
張成文

 黃明雄

 余瑞華

 劉最亮

 蔡伯松

上列當事人間因償還公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自然人於死亡時因喪失權利能力而無當事人能力。次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0年6月3日對被告張成文、黃明雄、余瑞華、劉最亮及蔡伯松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惟查,被告張成文於原告起訴前之94年1月7日死亡,被告黃明雄於96年2月25日死亡,被告余瑞華於96年12月18日死亡,被告劉最亮於96年4月11日死亡,被告蔡伯松於92年6月10日死亡,均有戶籍謄本附卷(卷1第197、203、217、220、229頁)可稽,則原告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上開被告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3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詹 日 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5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償還公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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