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地上物拆遷補償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47號原 告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淑媚 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賴清德 市長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地上物拆遷補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李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