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地上物拆遷補償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淑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47號上 訴 人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淑媚 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地上物拆遷補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4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李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