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16號
- 原告
- 余鄭英蘭
- 訴訟代理人
- 張森陽 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何瑞芳
- 訴訟代理人
- 蔡雲蘭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00516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所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戴見草、法官簡慧娟、法官戴見草」,應更正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戴見草、法官簡慧娟、法官孫國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