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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42號

地價稅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戴見草孫國禎簡慧娟

原告
統一時代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蒼生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傳清 律師
被告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李瓊慧 處長
訴訟代理人
蔡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簡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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