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68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戴見草林彥君孫國禎

上訴人
正鴻亨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蘇恩尼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民國101年2月2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6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孫 國 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