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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75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邱政強李協明林勇奮

民國101年2月1日辯論終結

原告
吉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秀珍
訴訟代理人
楊矗烽 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代表人
何瑞芳 局長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台財訴字第1000031584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勇 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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