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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
    蘇秋津詹日賢林彥君
  • 法定代理人
    方俊雄、蔣偉寧

  • 原告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法人教育部法人
  • 被告
    游仁良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65號原 告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代 表 人 方俊雄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輔助參加人 教育部 代 表 人 蔣偉寧 被 告 游仁良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包喬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教育部應參加本件原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被告係原告觀光系之教師,自民國94年6月起,於擔任原 告校內「夢想咖啡吧」計畫主持人期間,陸續支領加班費及工作酬金達新台幣(下同)597,947元,然主管機關教育部 於99年9月15日台人(二)字第0990134778號來函認定原告 校內「夢想咖啡吧」計畫與推廣教育宗旨不符,有悖於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2條之規定,並非該辦法規範之「推廣 教育」,至此被告擔任「夢想咖啡吧」計畫主持人期間,即屬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利益,並使原告受有597,947元之損 害,而成立公法上不當得利,故原告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之 規定,對被告提起本件給付訴訟。茲因為瞭解原告於校內設置實習咖啡吧計畫與推廣教育之關連,而教育部係主管教育事務之機關,本院認其有輔助原告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詹 日 賢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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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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