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65號
- 原告
-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 代表人
- 方俊雄
- 訴訟代理人
- 王伊忱 律師
- 輔助參加人
- 教育部
- 代表人
- 蔣偉寧
- 被告
- 游仁良
- 訴訟代理人
- 林石猛 律師
包喬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教育部應參加本件原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被告係原告觀光系之教師,自民國94年6月起,於擔任原告校內「夢想咖啡吧」計畫主持人期間,陸續支領加班費及工作酬金達新台幣(下同)597,947元,然主管機關教育部於99年9月15日台人(二)字第0990134778號來函認定原告校內「夢想咖啡吧」計畫與推廣教育宗旨不符,有悖於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2條之規定,並非該辦法規範之「推廣教育」,至此被告擔任「夢想咖啡吧」計畫主持人期間,即屬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利益,並使原告受有597,947元之損害,而成立公法上不當得利,故原告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對被告提起本件給付訴訟。茲因為瞭解原告於校內設置實習咖啡吧計畫與推廣教育之關連,而教育部係主管教育事務之機關,本院認其有輔助原告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