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邱政強、李協明、林勇奮
- 法定代理人辛忠道、賴清德
- 原告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臺南市政府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53號原 告 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辛忠道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賴清德 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之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年8月1日繫屬於本院,於100年11月1日修正之行政訴訟法於101年9月6日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勇 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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