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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更二字第29號

採購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邱政強李協明林勇奮

聲請人
華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沈晏莛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傳清 律師
相對人
嘉義縣政府
代表人
張花冠 縣長
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張書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採購事件,聲請人聲請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聲請人代表人沈晏莛承受訴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採購事件(即本院101年度訴更二字第29號),聲請人原名中國美食家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月15日變更為華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原為沈晏莛,亦於同日變更為李天生,惟代表人李天生嗣於103年6月5日變更為沈晏莛,依行政訴訟法第181條之規定聲明承受訴訟等語,經查,上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103年6月5日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新北市政府103年6月15日北府經司字第1035154377號函為證,並與本院紀錄科系統查詢表查詢結果相符,復有本院103年11月1日101年度訴更二字第29號裁定可資佐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勇 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更二字第29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採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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