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更二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採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2 日
- 法官邱政強、李協明、林勇奮
- 法定代理人沈晏莛、張花冠
- 原告華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嘉義縣政府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更二字第29號聲 請 人 華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晏莛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 律師 吳小燕 律師 蘇傳清 律師 相 對 人 嘉義縣政府 代 表 人 張花冠 縣長 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 律師 張雯峰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張書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採購事件,聲請人聲請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准由聲請人代表人沈晏莛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採購事件(即本院101年度訴更二字第29號),聲請人原名中國 美食家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月15日變更為華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原為沈晏莛,亦於同日變更為李天生,惟代表人李天生嗣於103年6月5日變更為沈晏莛,依行政 訴訟法第181條之規定聲明承受訴訟等語,經查,上開事實 業經聲請人提出103年6月5日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新 北市政府103年6月15日北府經司字第1035154377號函為證,並與本院紀錄科系統查詢表查詢結果相符,復有本院103年 11月1日101年度訴更二字第29號裁定可資佐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勇 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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