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2號
- 原告
- 王銀和
- 訴訟代理人
- 吳怡諒 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何瑞芳 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辜春美
何宗武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18頁及第26頁關於「最高法院96年上字第1032號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69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032號判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18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誤載如主文所示文字,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