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9號
- 原告
- 張天欽(兼張天傑之選定當事人)
- 被告
- 內政部
- 代表人
- 李鴻源部長
- 訴訟代理人
- 秦錚錚
- 訴訟代理人
- 曾詩雯
- 訴訟代理人
- 朱鍊
- 輔助參加人
- 經濟部水利署
- 代表人
- 楊偉甫
- 訴訟代理人
- 孔祥嘉
郭豐彰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徵收事件,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89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89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之記載,自第8行起應增列「輔助參加人經濟部水利署設臺北市○○區○○路○段○○○○號9-12樓代表人楊偉甫住同上訴訟代理人孔祥嘉住臺中市○○區○○路○段○○○號郭豐彰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89號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有漏列輔助參加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