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3號
- 原告
- 陳文信
- 被告
- 臺東縣政府
- 代表人
- 黃健庭 縣長
- 訴訟代理人
- 葉正霖
上列當事人間水土保持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範圍者,高等行政法院應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行政訴訟法第11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起訴時原不服被告所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罰鍰處分及請求國家賠償800萬元,而屬通常訴訟程序事件。茲原告於訴狀送達後,於民國101年9月21日具狀將請求國家賠償800萬元部分撤回,致其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全部屬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依同法第114條之1之規定,本件自應裁定移送於其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而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位於臺東縣,應由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