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邱政強、李協明、林勇奮
- 法定代理人葉萬天
- 上訴人望安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號上 訴 人 望安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萬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鹽埕地政事務所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對於民國101年5月15日本院101年度訴字 第3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 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勇 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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