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邱政強詹日賢孫國禎
  • 法定代理人
    葉萬天

  • 上訴人
    望安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號上 訴 人 望安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萬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鹽埕地政事務所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3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6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款 、第245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1年6月6日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6,000元,且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1年6月7日以101年度訴字第33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 裁定已於101年6月12日送達上訴人代表人葉萬天,由其受僱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迄未繳費,亦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憑,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詹 日 賢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