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61號
- 原告
- 胡沈秀戀
- 被告
- 屏東縣政府
- 代表人
- 曹啟鴻 縣長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係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提起本件撤銷訴訟,核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位於屏東縣,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