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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0號

耕地三七五租約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戴見草孫奇芳孫國禎

上訴人
高雄市大社區公所
代表人
許錦泰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許龍輔等二人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9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孫 國 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0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耕地三七五租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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