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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
    蘇秋津孫國禎林彥君
  • 法定代理人
    陳錦榮、林清和

  • 原告
    冠州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1號原 告 冠州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錦榮 被 告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代 表 人 林清和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撤銷被告民國101年6月27日高興業一補字第1011000430號、101年9月21日高興業一補字第1011000699號函,惟查,上開函文係請求原告補徵稅費共計新台幣(下同)194,392元,未逾4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 229條第2項第1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 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 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高雄市,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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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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