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蘇秋津、林彥君、張季芬
- 法定代理人鍾錦仁、潘世偉
- 原告頂高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5號原 告 頂高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鍾錦仁 被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代 表 人 潘世偉 主任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按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於被告以民國101年7月31日勞局護字第10101801060號裁處書裁處原告新臺幣804,600元之罰鍰處分不服,經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茲因被告機關所在地位於臺北市,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 之規定,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惟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揆諸上開規定,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張 季 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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