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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
    蘇秋津林彥君張季芬
  • 法定代理人
    鍾錦仁、潘世偉

  • 原告
    頂高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5號原 告 頂高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鍾錦仁 被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代 表 人 潘世偉 主任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按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於被告以民國101年7月31日勞局護字第10101801060號裁處書裁處原告新臺幣804,600元之罰鍰處分不服,經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茲因被告機關所在地位於臺北市,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 之規定,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惟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揆諸上開規定,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張 季 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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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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