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9號
- 原告
- 李惠玉
- 訴訟代理人
- 吳仲立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洪吉山
- 訴訟代理人
- 江季玲
黃馨美
陳富英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之記載,應更正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