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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71號

贈與稅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戴見草孫國禎孫奇芳

原告
陳昭如
訴訟代理人
王元宏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 律師
被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代表人
洪吉山
訴訟代理人
江季玲

 黃馨美

 陳富英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之記載,應更正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孫 奇 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71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贈與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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