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戴見草、孫國禎、孫奇芳
- 法定代理人胡佩伶
- 原告東岩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4號抗 告 人 東岩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佩伶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間都市計畫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8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 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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