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4號
- 抗告人
- 東岩開發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胡佩伶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間都市計畫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8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訴字第484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間都市計畫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8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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