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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4號

都市計畫法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戴見草孫國禎孫奇芳

抗告人
東岩開發有限公司
代表人
胡佩伶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間都市計畫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8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孫 奇 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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