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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都市計畫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
    戴見草孫國禎孫奇芳
  • 法定代理人
    胡佩伶

  • 原告
    東岩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4號抗 告 人 東岩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佩伶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間都市計畫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8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 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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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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