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戴見草、孫國禎、孫奇芳
- 法定代理人胡佩伶
- 原告東岩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4號抗 告 人 東岩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佩伶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間都市計畫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00484號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月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 業於102年7月4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