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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2號

贈與稅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蘇秋津李協明林彥君

原告
王銀和
訴訟代理人
吳怡諒 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代表人
何瑞芳 局長
訴訟代理人
辜春美

 何宗武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18頁及第26頁關於「最高法院96年上字第1032號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69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032號判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18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誤載如主文所示文字,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彥 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2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贈與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