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2號
- 上訴人
-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郝建生
- 訴訟代理人
- 王元宏 律師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代表人
- 吳英世 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吳英世為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查本件於民國101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1月28日宣示判決,當時被上訴人之代表人為何瑞芳,判決書並於同年12月7日送達被上訴人。嗣被上訴人因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於102年1月1日起更名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並由新任代表人吳英世接任。茲由被上訴人之新任代表人吳英世於102年1月4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聲明承受訴訟狀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承受訴訟之聲明,仍應由本院裁定,而其聲明承受訴訟,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