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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9號

土地徵收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戴見草孫奇芳孫國禎

原告
張天欽(兼張天傑之選定當事人)
被告
內政部
代表人
李鴻源部長
訴訟代理人
秦錚錚
訴訟代理人
曾詩雯
訴訟代理人
朱鍊
輔助參加人
經濟部水利署
代表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孔祥嘉

郭豐彰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徵收事件,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89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89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之記載,自第8行起應增列「輔助參加人經濟部水利署設臺北市○○區○○路○段○○○○號9-12樓代表人楊偉甫住同上訴訟代理人孔祥嘉住臺中市○○區○○路○段○○○號郭豐彰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89號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有漏列輔助參加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孫 國 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9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徵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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