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3號
- 上訴人
- 侯佳宏
- 訴訟代理人
- 楊秉桓 會計師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原名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吳英世 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吳英世為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退稅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7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11日宣判且於同年12月19日送達判決書,嗣被上訴人於102年1月1日更名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同日並變更其代表人為吳英世。茲被上訴人之新任代表人吳英世於102年1月4日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依首揭規定本件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本院裁定。又其聲明承受訴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