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0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戴見草孫奇芳孫國禎

上訴人
頂軍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月妹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國民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代表人
吳英世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吳英世為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查本件於民國101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0日宣示判決,當時被上訴人之代表人為何瑞芳,判決書並於同年月28日送達被上訴人(原名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嗣被上訴人於102年1月1日更名,同日並變更其代表人為吳英世。雖被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期間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惟因未授與特別代理權,故訴訟程序於送達訴訟代理人後當然停止。茲被上訴人代表人既已變更,自應由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又被上訴人之新任代表人吳英世已於102年1月23日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有承受訴訟狀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承受訴訟之聲明,仍應由本院裁定,而其聲明承受訴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孫 國 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 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