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0號
- 上訴人
- 頂軍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劉月妹
- 訴訟代理人
- 蔡建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國民律師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代表人
- 吳英世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吳英世為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查本件於民國101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0日宣示判決,當時被上訴人之代表人為何瑞芳,判決書並於同年月28日送達被上訴人(原名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嗣被上訴人於102年1月1日更名,同日並變更其代表人為吳英世。雖被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期間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惟因未授與特別代理權,故訴訟程序於送達訴訟代理人後當然停止。茲被上訴人代表人既已變更,自應由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又被上訴人之新任代表人吳英世已於102年1月23日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有承受訴訟狀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承受訴訟之聲明,仍應由本院裁定,而其聲明承受訴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