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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1號

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蘇秋津孫國禎林彥君

原告
冠州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錦榮
被告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代表人
林清和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撤銷被告民國101年6月27日高興業一補字第1011000430號、101年9月21日高興業一補字第1011000699號函,惟查,上開函文係請求原告補徵稅費共計新台幣(下同)194,392元,未逾4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1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高雄市,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林 彥 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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