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1號
- 原告
- 冠州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錦榮
- 被告
-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 代表人
- 林清和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撤銷被告民國101年6月27日高興業一補字第1011000430號、101年9月21日高興業一補字第1011000699號函,惟查,上開函文係請求原告補徵稅費共計新台幣(下同)194,392元,未逾4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1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高雄市,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