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4號
- 上訴人
- 東岩開發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胡佩伶
- 被上訴人
- 高雄市政府
- 代表人
- 陳菊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8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7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