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7號原 告 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啟祥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蔡琇如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菊 市長 訴訟代理人 陳家添 王存偉 張哲男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