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7號
- 原告
- 吳清心
- 被告
- 台南市政府
- 代表人
- 賴清德市長
- 訴訟代理人
- 謝岳龍
- 被告
- 台南市政府工務局
- 代表人
- 吳宗榮局長
- 參加人
- 禾紡纖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秀芳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執照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禾紡纖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起造人禾紡纖維有限公司申請在坐落台南市○區○○段327地號土地上新建鋼骨構造之地上2層2棟建物,經被告核發99年10月18日(099)南工造字第01180號、100年5月20日(099)南工造字第01180-01號第1次變更設計建造執照及100年5月26日(100)南工使字第02031號使用執照,原告因認禾紡纖維有限公司依上開建造執照工程圖樣施工結果,將導致建物外牆火災排煙口直接面對原告所有鄰地即同段298地號土地,且上開建築工程圖樣之排水系統未依法令規定為適當之設置,被告違法核發系爭建築執照,致建築基地上之排水流入原告所有鄰地,損及原告生命及財產等權利,遂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茲因本件訴訟結果,將影響禾紡纖維有限公司權利,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