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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7號

建築執照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戴見草簡慧娟孫國禎

原告
吳清心
被告
台南市政府
代表人
賴清德市長
訴訟代理人
謝岳龍
被告
台南市政府工務局
代表人
吳宗榮局長
參加人
禾紡纖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秀芳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執照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禾紡纖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起造人禾紡纖維有限公司申請在坐落台南市○區○○段327地號土地上新建鋼骨構造之地上2層2棟建物,經被告核發99年10月18日(099)南工造字第01180號、100年5月20日(099)南工造字第01180-01號第1次變更設計建造執照及100年5月26日(100)南工使字第02031號使用執照,原告因認禾紡纖維有限公司依上開建造執照工程圖樣施工結果,將導致建物外牆火災排煙口直接面對原告所有鄰地即同段298地號土地,且上開建築工程圖樣之排水系統未依法令規定為適當之設置,被告違法核發系爭建築執照,致建築基地上之排水流入原告所有鄰地,損及原告生命及財產等權利,遂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茲因本件訴訟結果,將影響禾紡纖維有限公司權利,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孫 國 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 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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