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更二字第29號
- 聲請人
- 華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沈晏莛
- 訴訟代理人
- 李榮唐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小燕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傳清 律師
- 相對人
- 嘉義縣政府
- 代表人
- 張花冠 縣長
- 訴訟代理人
- 奚淑芳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雯峰 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張書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採購事件,聲請人聲請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聲請人代表人沈晏莛承受訴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採購事件(即本院101年度訴更二字第29號),聲請人原名中國美食家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月15日變更為華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原為沈晏莛,亦於同日變更為李天生,惟代表人李天生嗣於103年6月5日變更為沈晏莛,依行政訴訟法第181條之規定聲明承受訴訟等語,經查,上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103年6月5日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新北市政府103年6月15日北府經司字第1035154377號函為證,並與本院紀錄科系統查詢表查詢結果相符,復有本院103年11月1日101年度訴更二字第29號裁定可資佐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