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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蘇秋津張季芬林彥君

原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聖忠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凱威 律師
被告
高雄市政府
代表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嘉昇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喬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所為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代表人所載「朱少華」,應更正為「林聖忠」。

理由

一、按本院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18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原告之代表人朱少華已於民國101年7月1日變更為林聖忠,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張 季 芬

法官 林 彥 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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