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孫奇芳
- 法定代理人清算人、黃健庭
- 原告新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臺東縣政府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原 告 新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即清算人 胡富吉 李張明珠 李來福 訴訟代理人 馬傲秋 律師 被 告 臺東縣政府 代 表 人 黃健庭 訴訟代理人 劉宣伯 潘延壽 賴璿百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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