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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註銷欠稅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邱政強李協明林勇奮
  • 法定代理人
    陳國生、施栢齡

  • 原告
    儷豪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號原 告 儷豪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國生(清算人) 被 告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代 表 人 施栢齡 局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稅務局間有關註銷欠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5日以102年度訴字第1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1月17日送達原告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勇 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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