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號
- 上訴人
- 黃璽文
- 訴訟代理人
- 張芷 會計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所提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即新臺幣6,000元,尚未據繳納。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