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邱政強、孫奇芳、李協明
- 法定代理人羅蔡秀麗、洪吉山
- 原告宏展源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4號原 告 宏展源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蔡秀麗 (即清算人) 被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洪吉山 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臺財訴字第102139069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經本院審 判長於民國102年6月5日以102年度訴字第174號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6月10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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