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孫國禎
- 法定代理人陳啟祥、鄒燦陽
- 原告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6號原 告 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啟祥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易志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鄒燦陽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 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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