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6號

遺產稅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呂佳徵孫國禎簡慧娟

原告
林常榮
原告
王喜珠
原告
林勝源
原告
林德輝
原告
林翠芸
原告
林翠瑾
原告
林翠文
原告
林秀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 律師
被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代表人
吳英世 局長
訴訟代理人
鄭志姮

蔡孟雪

林姵如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102年度訴字第286號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六第6、7行關於「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訴請(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不利原告之部分均撤銷。(二)被告應依原告之申請作成以高雄市○○區○○段1057、1058、1059、1185、1186、1335、1411、1412、1413、1594、1595、1596、1597、1598、1734、1740等地號及苓雅區林聖段1713、旗山區北勢段302-114、302-578地號等19筆土地抵繳遺產稅、行政救濟加計利息及罰鍰之行政處分,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簡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6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遺產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