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9號
- 原告
- 長華電材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嘉能
- 訴訟代理人
- 李育昇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永發 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代表人
- 吳英世 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鄭宏仁
陳貴蘭
施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49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第六項第5、6行關於「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有不合」之記載,應更正為:「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