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蘇秋津、張季芬、林彥君
- 法定代理人李順欽、陳琳樺
- 原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號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高雄煉油廠 代 表 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 胡詩梅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陳琳樺 訴訟代理人 黃世宏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下午4時30分 ,於本院第5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張 季 芬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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