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救字第15號
- 聲請人
- 林亮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北區區公所間低收入戶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申請為臺南市民國102年低收入戶遭相對人否准,聲請人業已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惟聲請人為日間部在學學生,且因全職在學並無工作,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其提出102年4月11日臺南市北區社1773號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且其亦於10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訴訟,亦經本院調取聲請人所提行政訴訟即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73號案卷核閱無誤,參照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