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號
- 原告
- 儷豪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國生(清算人)
- 被告
-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 代表人
- 施栢齡 局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稅務局間有關註銷欠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5日以102年度訴字第1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1月17日送達原告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