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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4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邱政強孫奇芳李協明

原告
宏展源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羅蔡秀麗 (即清算人)
被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代表人
洪吉山 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臺財訴字第102139069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2年6月5日以102年度訴字第17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6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李 協 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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