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4號
- 原告
- 宏展源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羅蔡秀麗 (即清算人)
- 被告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洪吉山 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臺財訴字第102139069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2年6月5日以102年度訴字第17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6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