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9號
- 原告
- 冠州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錦榮
- 被告
-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 代表人
- 周順然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撤銷被告民國101年6月27日高興業一補字第1011000430號函所為發單補徵稅費處分等語,惟查,被告前揭原處分核定原告應納稅費共計新台幣(下同)111,27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稅費及保證金後,仍須補繳50,698元,因而發單命原告補稅等情,有被告前揭原處分書及財政部102年1月31日台財訴字第10213900230號訴願決定書附於本院卷可稽(第18至28頁),是其核課之稅額未逾4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1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機關所在地為高雄市,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