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屏東縣政府、曹啟鴻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9號上 訴 人 屏東縣政府 代 表 人 曹啟鴻 訴訟代理人 王正吉 曾偉榮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阿丹有限公司間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9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