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55號
- 上訴人
- 柯水財
- 上訴人
- 柯金生
- 上訴人
- 柯水元
- 上訴人
- 柯金文
- 上訴人
- 柯錦德
- 上訴人
- 柯錦龍
- 上訴人
- 柯錦凰
- 訴訟代理人
- 李之聖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遺產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5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前段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