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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9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邱政強林勇奮李協明

原告
長華電材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嘉能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永發 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代表人
吳英世 局長
訴訟代理人
鄭宏仁

陳貴蘭

施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49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第六項第5、6行關於「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有不合」之記載,應更正為:「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林 勇 奮

法官 李 協 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9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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